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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广播稿

时间:2026-07-23 06:12:29
农村广播稿

农村广播稿

在广播站锻炼的学生都知道,我们广播前一般都会预先准备好广播稿,一份好的广播稿能提高节目效果,那么你有了解过广播稿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村广播稿,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广播稿1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今天播讲的内容是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开展。为配合近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集中整治违法建设活动,让广大群众准确判断什么是违法建设,认清参与或购买违法建设的危害,快速有效打击违法建设,遏制违法建设蔓延的势头,现就“违法建设”问题向你作专题介绍,希望你通过学习,自觉抵制并积极参与打击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乱搭乱建易使房屋的基础遭到破坏,不仅影响了市容环境同时也存在各类安全隐患。

(二)危害公共安全。违法建房房主随心扩大建房面积,挤占了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事件,难以及时救援,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三)侵蚀城市公共资源、宝贵的土地资源和发展空间受到违法建设蚕食侵占,制约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影响城市对外形象。违法建设的高强度开发和低水平无序管理,城市建设杂乱无章,不能达到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的要求。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损害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

(五)危害社会公平正义。违法建设者其建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居住,而是想拿来出售或出租,以获取最大利益。

(六)破坏社会风气。一些人利令智昏,顶风建房,阻扰拆违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各类建筑物,工程开工前应当严格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彩钢棚等影响市容的建筑物。

临街建筑不得设置遮阳篷.小区内经批准设置遮阳篷的,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高度不低于3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米。

临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栏,防盗窗安装时不得超过窗台外沿。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在待建用地、政府规划预留地和城乡结合部城镇发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侵占公共绿地、侵占市政公共设施、严重影响城镇景观或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设;

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

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

在建筑物屋屋项、阳台、平台或外走廊上违章搭建的设施;

其它被认定的违法建设。

农村广播稿2

各位父老乡亲、同志们你们好:

我们是山东农业大学的学生,利用暑假的时间回家乡进行让环保走进农村,走进田间,走进农民心间的环保宣传活动。作为农民的孩子,对这片哺育我们的土地,有着同我们父辈母辈一样深沉的爱,所以希望能为家乡美好的明天出一份力。

这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朋友的生活一天比一天好。然而与此同时,农村的环境问题也更加不容忽视。垃圾乱堆乱放,苍蝇蚊虫老鼠肆虐,废旧塑料袋地膜造成的白色污染,水源污染等等众多问题,影响我们正常生活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身体健康。而这些影响,在炎热的夏天,尤为显著。下面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些实用的环保节约小知识,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干净舒心。

一:把生物链引入到我们的生活中来。依据物种相克的原理,饲养小动物以除灭四害。例如饲养家燕以消灭蚊子、饲养鸽子以消灭害虫等,饲养小猫抓老鼠,这样既可以避免过多使用化学杀虫剂对环境的危害,又可以增加我们周围的自然景观以及增强观赏情趣。在农村,饲养小动物比较方便也是我们一贯的传统,值得进一步推广发扬。

二:勤俭节约是我们一贯的美德。据调查,每人每天丢掉的垃圾重量超过人体平均重量的五六倍。卖废品,钱也许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要给我们的后代留下一个可以生存的美好环境。日常生活中,垃圾分类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可回收的垃圾,例如废纸,废旧钢铁,废塑料等放到一处,不可回收的例如剩菜剩饭,果皮腐烂的蔬菜等放到一处。

废纸回收在获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不仅保护了森林资源也减少了因生产纸浆排放污水使江河湖泊受到严重污染,据统计造纸行业所造成的污染占整个水域污染 的30%以上。不少废塑料可以还原为再生塑料,而所有的废塑料——废餐盒、食 品袋、编织袋、软包装盒等都可以回炼为燃油,回收旧塑料被称为开发“第二油田”。把剩菜剩饭等埋在花草树木或菜园地里就是很好的生物肥料,既避免了浪费,又保护了环境。

三:水资源的保护。众所周知,在农村,垃圾场一般临河临溪,生活用水,灌溉用水也是靠河靠井水。相比城市,农村水污染更值得注意。日常生活中,很多小事都可以有效的保护水资源。

例如:1.使用选无磷洗衣粉,。大量的含磷污 水进入水源后,会引起水中藻类疯长,使水体发生富营养化,水中含氧 量下降,水中生物因缺氧而死亡。水体也由此成为死水、臭水 。

2.废水的循环再利用。可能是因为在我们农村,用水方便,大家的节水意识普遍不强。其实废水循环再利用很简单,很多时候无意识中我们都在做,比如洗菜的水倒到花坛菜园里。只要把无意识的做法变成习惯,世界就在一点点改变。

3.回收废电池——防止悲剧重演 “痛痛病”和“水俣病”都是在日本发生的工业公害病。这是由于含镉或汞的工业废水污染了土壤和水源,进入了人类的食物链。“水俣 病”是汞中毒,患者由于体内大量的积蓄甲基汞而发生脑中枢神经和末 梢神经损害,轻者手足麻木,重者死亡。“痛痛病”是镉中毒,患者手 足疼痛,全身各处都很容易发生骨折。得这种病的人都一直喊着“痛啊 !痛啊!”,直到死去,所以被叫做“痛痛病”。由于普通土干电池都含有这两种有毒金属元素,所以说电池从生产到废弃,时刻都潜伏着污染。日常生

活中,我们通常会把废电池和一般的垃圾混在一起,现在可能还没有集体回收处理废电池的通道,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意识到它的危害。

秋天快到了,收获的季节给我们带来了无尽喜悦。然而,在北方, 由于农业作业方式的改变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农村地区不再将植物秸秆作为主要的生活燃料,而是将其付之一炬,一烧了之。殊不知秸秆的燃烧对环境的危害极大。

一;污染大 ……此处隐藏17291个字……避免的。

最后,预祝各位村民度过一个祥和、安全的节日!

农村广播稿13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释法《司机疲劳驾驶车毁人伤雇主没有过错也应担责 》

案例:

李某于20xx年初受雇于郭某,给郭某的重型自卸货车当司机。20xx年5月某日的凌晨3时许,李某驾驶该货车在高速路上行驶。由于李某过度疲劳,在打盹儿时,该车右侧与公路护栏擦滑,瞬间翻入高速公路右侧的深沟里,车辆毁损,李某受伤严重,后经医院诊治并鉴定,李某已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认为自己是在给郭某提供劳务中受伤的,向郭某索要医疗费等费用;而郭某认为李某的伤是他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同意赔偿。因此,李某将郭某起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郭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李某疲劳驾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郭某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郭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郭某作为雇主,在李某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虽然受雇开车,但是自己受伤的主要责任在于夜晚疲劳驾驶,其对这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雇主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在责任承担比例上,会考虑到雇主和雇员双方的过错。这一规定有利于督促雇主对雇员进行监督。法官提醒广大公众,在运输活动中,雇主一定要提醒雇员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不能为贪图利益让雇员超载运输或疲劳驾驶。

农村广播稿14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释法——反悔《调解协议书》难获法院支持 。

案例:

为创建法治化社会,把小额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近年来上海各地相继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积极调处化解纠纷。若纠纷双方一旦在该调解委员会达成了调解,该调解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日前,上海XX区法院对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方受伤而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再反悔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杨先生支付受害者彭先生各类赔偿款9476元。

20xx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50岁的杨某驾驶一辆江苏牌照的小客车,由本市镇宁路驶入长乐路时,与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彭某治愈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彭某“腰2左侧横突骨折。”该起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由杨某赔偿彭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车损费等各类费用共计9476元,应于20xx年11月30日前付清。交警部门也向杨某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但杨某并未按约支付上述赔偿款。20xx年初,彭某起诉至法院称双方就赔偿事宜,已于20xx年11月1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现杨某逾期不履行给付赔偿款,请求法院依照上述协议书,判令杨某予以支付。

法庭上,杨某辩称虽然《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他本人签名,但认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未能真实反映事故客观情况,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有异议;《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计算有误,现不同意上述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案的杨某对交警部门就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未提出异议,自愿同意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与彭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字,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按照该调解协议约定,杨某未按协议赔付实属违约。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杨某败诉。

农村广播稿15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释法《13年前无偿转包现在后悔了》

案例:

曾经协议无偿转包土地,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如今看到别人有偿转包获益不少也想反悔收租金,这可行吗?世上真有后悔药?

1999年1月1日,老姜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取得了9.85亩水田的承包经营权。后由于老姜一家人口、劳动力发生变化,承包能力不足,经发包方同意,老姜于20xx年将其中的7.07亩承包水田无偿转包给徐某,转包期限确定为27年,自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16日止。协议签订后,老姜即将上述承包水田无偿交付徐某经营,徐某一直转包至今。

然而,世事变化,村里类似的土地都被其他承包人以每年715元每亩的租金转包出去,老姜觉得自己太吃亏了,在多次与徐某协商租金事宜未果之后,老姜决定把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公正处理。

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老姜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的土地流转费共计2121元,以后土地流转费以每年600元/亩向老姜支付,自20xx年7月1日起至转包土地返还给老姜之日止。随着法院的判决,老姜终得偿所愿。

以案释法:情势变更应重新分配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时间为20xx年12月,当时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因此当初的土地流转费为无偿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符合当时我国农村状况。但随着国家有关农业政策的调整变化,各种相应的惠农政策相继出台,农民在耕种土地上的负担大量减轻,特别是20xx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费并实现农业补贴政策后,农民种田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加之土地资源的稀缺,土地流转费逐年提高,目前涉案土地周边流转费已达按每亩每年500斤左右稻谷折价。而国家政策的变化通常不可能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预见,因此继续按照原协议履行对当事人来说显失公平,该情形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因此,老姜要求徐某支付土地流转费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对于徐某应支付的土地流转费数额,在原被告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参照当地土地流转费和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目的等情况以及转包协议书中对土地流转费的约定状况,酌定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为以每年每亩600元结算土地流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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